本文作者:印波、刘畅
摘要:涉黑涉恶腐败犯罪一般以“保护伞”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为并发犯罪现象,据其犯罪演进规律,可以将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围猎期、勾结期、遮蔽期、破网期四个阶段。当前,主要以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实现对该类犯罪的事后惩治。对于多因素引发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刑事处罚仅能发挥有限且滞后的作用。新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具有社会综合治理的特征,诸多预防性、行政性、政策性条款的设置有利于实现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多维度、全链条治理。以社会预防期、全面调查期、法律处罚期和危险屏蔽期为脉络,分析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不同类型和司法处置方式,可以揭示涉黑涉恶腐败犯罪的“生命周期”式治理机制。
关键词: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生命周期”式治理;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
党的二十大报告肯定了十年来我国治理腐败问题取得的成果,即党和国家“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我们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消除了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但同时也指出当前我国仍存在“一些贪腐问题触目惊心”、“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消极腐败危险将长期存在”等现实难题。“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新时期,反腐败仍是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
一、问题的提出年至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果,尤其实现了“扫黑除恶”与“反腐打伞”的齐头并进。年起,全国又自上而下逐级铺开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将一批给黑恶势力提供庇护、帮助的“保护伞”连根拔起。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宣告了扫黑除恶进入常态化征程,明确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自此,以“打伞”为代表的惩治涉黑涉恶腐败犯罪工作也进入机制化轨道。涉黑涉恶腐败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职便利、滥用公权直接参与黑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间接为其提供庇护、帮助的行为。各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本文编辑:佚名
转载请注明出地址 http://www.wugentenga.com/wgtly/11662.html